在社交平台上面,看到别人回复或者谈论体制内、央企国企内职工工资收入的时候,一般都会说“全年到手工资加上双边公积金大概是XX万的样子”。而一般私企的职工,说到收入,很多人都会想到“月工资”或者“到手工资”。那公积金收入到底算不算工资收入呢?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,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的上海。1991年,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,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,并很快在全国推开。1994年4月,国务院颁布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。2002年3月,国务院又发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(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)的决定》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,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。根据2002年修订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(以下统称单位)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。
不过,由于种种原因,以及用工模式的多样化,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些私企、灵活就业人员等单位和群体中的实施效果还不是很理想,而这部分群体又是社会就业的主力军,他们对工资的收入概念就是到手的工资。按照先行规定,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都是在5%-12%之间(当然有些超级优质单位会有补充公积金制度),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个人和单位的比例都是12%。比如说,如果你的月工资是6000元,那每个月就有6000*12*(单位)+6000*12%(个人)=1440元进入你的个人公积金账户,日积月累,也是一笔不错的财富积累。那公积金到底是属于一种单位的福利制度,还是说属于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呢?将公积金算入工资收入合不合理呢?
看一下相关文件的规定。2009年11月12日,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、职工教育经费、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(年金)、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。从这个通知中可以明晰了,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工资范畴,而不属于单位福利。既然不属于单位福利,那公积金收入算工资收入吗?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当年就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,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等等待遇,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。。。,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,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,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“普惠制”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,具有工资性质,因此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。所以,将个人公积金算入工资收入,才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实际工资水平,对于普通人来说,学会关注公积金,不仅能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收入状况,还能更合理地规划未来的住房开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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